转自:四川省药监局编辑:蒲公英-绿茶

8月23日,四川省药监局公开两则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两家药企因产品性状不合格被处罚。成都吉安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中药饮片青葙子,被处罚33,.85元;四川光然中药材饮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党参被处罚.8元。

1、成都吉安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青葙子劣药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成都吉安康药业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成都吉安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性状不符合规定的批号为的中药饮片青葙子。

处罚依据:《药品管理法》(年修正版)第七十四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销售青葙子劣药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9元;

2、并处违法生产青葙子劣药的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计人民币22,.76元;

罚没金额合计人民币33,.85元。

2、四川光然中药材饮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党参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四川光然中药材饮片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党参(批号:)不符合中《中国药典》年版一部规定,为生产、销售劣药。

处罚依据:《药品管理法》(年修正)第七十四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9元;

2.并处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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