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6日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最新的

其中,通报了多起福州违规经营的

餐饮企业、商业超市、药店等

涉及

国惠大酒店、潮福城、荣誉大酒店

等福州多家知名餐饮连锁企业

永辉超市2家门店、大润发、世纪联华

等几家大超市

餐饮企业

验产品合格证明,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决定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元,罚款元。

潮福城:海蚌含氯霉素不合格

年12月26日,福州市市场监管局委托福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对福州潮福城酒楼有限公司经营的海蚌进行抽检。年1月31日,该局执法人员向潮福城酒楼送达抽检检验报告,报告显示该批次海蚌,氯霉素项目检测结论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的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年5月16日,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管局认定该酒楼进货时,未对供货商的经营资质、海蚌的相关合格证明进行审查收集。遂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该酒楼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元;罚款元。

荣誉:太子蟹、面包蟹镉超标

年11月7日,福州市市场监管局委托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对福州荣誉大酒店五一广场店经营的太子蟹、面包蟹进行抽检。11月14日,检验报告显示,太子蟹及面包蟹中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要求。年4月28日,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该酒店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元,罚款元。

新华美:涉嫌采购不合格食品原料

经查,福州新华美大酒楼因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年5月23日,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理局经研究决定,对该酒楼处以元的罚款。

过锅瘾三汁焖锅销售的扇贝镉超标

年9月27日,连江县市场监管局委托精益和泰质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连江县过锅瘾三汁焖锅店经营的扇贝进行抽检,检测结果该扇贝镉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鉴于当事人建立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进货台账,向供货人索要了产地证明及供货凭证,履行了《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规定,可以免予处罚。年5月15日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决定对该焖锅店免予处罚。

元。

凯歌大酒家涉嫌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啤酒

年3月19日,闽清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闽清县白中凯歌大酒家检查时发现,该酒家涉嫌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啤酒,数量有9箱,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遂立案调查。年4月28日,该局决定对凯歌大酒家罚款元,没收违法所得27元及上述涉案啤酒。

商业超市

永辉超市销售的公正蟹不合格

经对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大儒世家店销售的公正蟹(购进日期:年10月5日)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果为检验样品中镉项目不符合GB-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年5月14日,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管局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责令该超市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6元;处罚款人民币6元。

预包装谷物无营养标识

经查,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福清万达店自年7月15日起,当事人购进方家铺子(莆田)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方家铺子长糯米、黑米、有机荞麦米、圆糯米等预包装产品用于店内销售,这些产品外包装标签上均没有营养成分表。违法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属于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行为。鉴于案发后当事人及时采取召回等措施,年4月23日,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该超市处以罚款1元,没收违法所得.91元。

大润发销售的猪腰检出磺胺类不合格

年12月27日,受原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委托,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对长乐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下简称大润发)销售的预冷鲜猪腰(购进日期:.12.25,生产者:福州鑫鸿鑫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12.24)进行了抽检,该批次预冷鲜猪腰被检测出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号《动物性食品中售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复检后,结果仍为不合格。大润发对复检结果没有疑义。

经查,该批次预冷鲜猪腰采购时索取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采购清单,但没有认真核对检验检疫合格证及肉类品质合格证的内容,至今,仍无法找到与采购清单对应的相关合格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年2月1日,大润发在超市1楼客服服务处醒目位置张贴了召回公告,目前尚未能召回。5月17日,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大润发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元;罚款0元。

世纪联华销售“爱之恋”椰子王饮料不合格

福州世纪联华商业有限公司(下简称世纪联华)于年9月29日向福州盛世航港贸易有限公司购进12瓶福州爱之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爱之恋”椰子王饮料(生产日期年9月28日),共售出9瓶。该批次“爱之恋”椰子王饮料外包装标示的产品执行标准为QB/T-。但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和福建中检华日食品安全检测有限公司受市场监督部门委托分别对该批次“爱之恋”椰子王饮料进行检验,均检出蛋白质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在调查过程中,世纪联华提供了涉案椰子王饮料的检验报告、供货方及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供货凭证、收货报告复印件及进销货记录等相关材料。收到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后,世纪联华即在经营场所张贴召回公告,但至今没有消费者退回不合格椰子王饮料。5月17日,福州市台江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世纪联华免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20.7元和涉案饮料。

医疗器械及药品

福州爱美尔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

涉嫌使用未经注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案

福州爱美尔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下简称爱美尔门诊)将未经注册的进口第三类医疗器械用于线材植入式脸部除皱手术中,涉嫌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近日被福州市市场监管局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

经调查,年7月,原爱美尔门诊后勤部员工沈某在参加上海国际医疗美容及整形设备展览会时,在某个展位上购买了6袋聚二氧环己酮(由注射针及可吸收缝合线构成的产品),总价为元。在参展的过程中,沈某还在其他展位上购买了带线缝合针、探针器、止血钳、手术剪、镊子等器械共计元。

据沈某陈述:当时购买聚二氧环己酮时曾要求供货方提供资质及注册证等材料,但供货方以材料发完为由,没有当场提供给沈某,在留下沈某的联系方式后,供货方称会通过快递的方式将相关证照寄送给沈某,现场仅开具了一张款项内容为:“购买聚二氧环己酮六包”的收款收据。收据上也并未记录供货方的具体信息。由于时间久远,沈某已无法提供供货方的具体信息。截至福州市市场监管局立案时,爱美尔门诊仍无法提供供货方的资质材料及注册证。

福州市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此案中涉案的产品品名为聚二氧环己酮,在产品外包装上标明:“本产品是由注射针及可吸收缝合线构成的产品”。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管理目录》,可吸收缝合线为第三类医疗器械,涉案产品应认定为第三类医疗器械,需要进行依法注册。福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的进口器械查询系统中,无法查询到相关产品的注册信息,因此认定该批次产品为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属于“黑户”。

年4月4日,福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再次现场检查了爱美尔门诊的经营场所,通过爱美尔门诊的经营电脑中的收银报表,发现爱美尔门诊于年7月前没有开展过相关植入式脸部除皱手术。执法人员随机抽取了当事人年7月至年12月的4本做线材植入式脸部除皱术患者的病例,病例中未记载植入性线材的具体数量及品名。

据爱美尔门诊供称:从年7月13日购入6袋聚二氧环己酮后,在年7月至年10月之间在某台线材植入式脸部除皱术使用了1袋,但由于病历中未体现植入性线材的具体数量与名称,所以无法确定具体是在哪台手术中使用。

爱美尔门诊表示,由于医生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该产品的注射针和线的弹性和韧性不够好,所以在拆封一包并使用后,就不再使用。由于爱美尔门诊于年4月从旧地址搬到新地址,目前仓库管理较为混乱,所以将尚未销毁或退货的器械都堆在现在的库房内。上述聚二氧环己酮虽已过期,但福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无其他证据证明爱美尔门诊在该医疗器材过期后仍继续使用。

年5月17日,福州市市场监管局认定爱美尔门诊涉嫌使用未经注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遂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同时参照《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责令爱美尔门诊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其被扣押的5袋聚二氧环己酮、处以3万元罚款。

福州市晋安区金晖大药房涉嫌销售

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药品“青果”案

福建省康利达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销售的青葙子(批号:),经莆田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和福建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检验项目(杂质)不符合规定。

当事人销售的竹茹(批号:),经检验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当事人销售的上述药品(青箱子和竹茹)依法按劣药论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元。

福州市鼓楼区华仁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

未按规定贮存医疗器械案

当事人于年01月29日从爱美客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购进了20盒“注射用透明质酸钠复合溶液(规格1.5ml/支,生产批号:1104)”,涉案产品外包装右下角图标标识该溶液的贮存条件为2-10℃,同时,在该医疗器械的随货同行单上储运条件标注:“避光,2-10℃贮存,不进行冷冻;常温下进行运输,但运输周期不应超过15天”。而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时候,发现该批次医疗器械直接存放于当事人库房的角落,库房内温度计显示的现场温度为21℃。同时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八条第(二)、第(七)项规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2万元罚款。

综合自: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消费网、福建新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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